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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噪声污染找谁投诉和管理?

时间:2011-10-16 13:20   来源:   作者:   点击:

遇到噪声污染找谁投诉和管理?


    答: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遇到下列噪声污染请找有管理权的相应部门进行处理:
    (1)、建设项目没有建成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环保部门负责管理。
    (2)、企业事业单位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坏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环保部门负责管理。
   (3)、从事生产活动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由公安部门管理。
   (4)、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
    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经公告附近居民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同时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6)、机动船舶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港务监督机构负责管理。
   (7)、铁路机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8)、在城市市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由公安部门管理。
   (9)、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
   (10)、从家庭室内发出(如:家用电器、住宅楼室内装修活动等)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
   (11)、室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
   (12)、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
   (13)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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